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具體規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壹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並向社會開放。
第四條
壹個企業只能註冊壹個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綜合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業或者業務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