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根據公司章程履行的會議記錄:應在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記錄中填寫信息。
2.提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原件1份復印件(用於更換);需要粘貼在證書復印件的背面。
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有效期滿換發審批表》(有效期滿提交換發)。申請材料、文件、證件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其中第(二)項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註明“內容與原件壹致”並簽名或者加蓋公章;在A4紙上打印;壹式兩份。
擴展數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到期,換發證書。
(壹)審批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8號)、《行政許可法》。
審批條件:被許可人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以下材料只需壹份):
1、民辦非企業單位換發(補發)登記證書申請表,原件1份;
2.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租賃合同或無償使用證明,使用年限超過1年)(驗原件,留復印件);
3.註冊證書正本和副本;
4.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代理人不是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5、具有許可證(辦學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登記,提交執照原件,留下復印件(執照和登記證要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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