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離工作崗位,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崗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勞動者復工,補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金: (壹)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工會職工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 (壹)阻撓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組織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二)非法撤銷或者合並工會組織的;(三)阻止工會參與調查處理工傷事故和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平等協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