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因素:在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當經濟秩序紊亂、失衡時,市民社會不得不承認它或在社會契約中授權國家協調社會經濟生活,否則它將無法維持自身,這是經濟法產生的政治原因。
政治因素:經濟法是“看不見的手”和“國家手”結合的產物,經濟法的產生是經濟理論中經濟自由主義和國家幹預主義沖突和磨合的產物。由於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幹預,傳統的公民生活與政治生活的界限被打破,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公法或私法無法解決的經濟關系。
法律因素:任何法律部門的出現都是利益沖突的結果。民商法以保護個人權利為本位,體現為對個人私利的關註;行政法以國家權力運行為核心,註重國家利益的實現,忽視社會整體利益。
經濟法是在現有法律無法調整的新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出現後,為適應新利益的調整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在西方經濟學中,經濟學家給經濟學下了各種定義,但經濟的定義比較模糊。
他們認為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是經濟,而經濟最基本的概念是壹個清晰不證自明的實體,所以西方經濟學至今沒有對經濟壹詞的明確定義。因此,他們對經濟學的定義也處於混亂狀態。我們只能從它對經濟學的定義來推斷經濟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