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條動物養殖場、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壹)場地所在地與居民區、飲用水源、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區域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相關工藝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汙水和汙物處理設施、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設施設備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隔離消毒、購銷臺賬和日常檢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六)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病原體檢測設備、檢測能力和專用運輸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