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長期擔任牛津大學的法學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與道德》(1963)、《刑法的道德性》(1965)。他的理論和凱爾森的純粹法學構成了20世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兩大流派。自20世紀60年代末以來,西方法學界圍繞哈特和L.L .富勒、德夫林和德沃金展開了壹場戰後實證主義法學與新自然法學的長期論戰。除了哈特,其他代表人物還有美國法學家R.L .薩默斯等人。隨著新分析法學的形成和發展,實證主義法學有復興的可能。哈特在戰後“復興自然法”的條件下提出了自己的新分析法學,因此他的理論具有接近自然法的特點。他不僅接受了j·奧斯汀的基本觀點,還吸引了現代西方哲學的壹個重要流派——邏輯實證主義和語言分析的概念(俗稱牛津哲學)作為其理論的思想基礎。在他看來,分析學派用來分析法律概念的傳統方法,即定義字典的方法,應該被拋棄。他在20世紀50年代發表的幾篇論文,如《責任與權利的歸屬》(1951)、《法理學中的定義與理論》(1953),集中運用上述方法對契約、權利等法律概念進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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