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直接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包括起訴書、免責起訴書、裁定書和判決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由成年家屬或者單位負責人代收。
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其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送達日期,由有關人員簽名。
委托送達:訴訟當事人和居住在異地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文書,由被告人民法院委托受送達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對於不居住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視情況可以委托中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也可以根據協議委托外國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或委托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日期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準。如果壹個居住在外國的人被郵寄送達,他居住的國家並不反對。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沒有代理人,或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通過張貼公告、刊登報紙、廣播等方式進行通知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法定期限屆滿,服務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