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獻血者的獻血時間和獻血量。
(壹)5年內,可以享受3倍獻血量;
(二)5年後,可以享受等量獻血;
(3)5年內累計獻血量600毫升以上的,10年內免費享受所需用血量;
(4)5年內累計獻血量800毫升以上的,15年內免費享受所需用血量;
(五)五年內累計獻血量1000毫升以上的,終身免費享受所需血量。無償獻血者的配偶或者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享受與獻血者獻血量相等的免費用血。
獻血者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親屬無償用血時,應當先繳納用血費用,並持獻血證、用血聲明和有效身份證件到原采供血機構報銷。
法律依據:
《黑龍江省獻血條例》第三十四條醫療用血實行等量血液互助制度。患者應當在用血後6個月內,持居民身份證、用血聲明和下列有效證件之壹,到原供血機構退還用血互助金:
(壹)配偶和直系親屬的《獻血證》和戶口簿;
(二)民政部門的社會救濟證明或五保供養證明;
(三)血液病患者的診斷證明;
(四)公安模範或見義勇為公民的榮譽證書;
(五)本人的《無償獻血證》。
逾期未領取血液互助金的,不予退還,此基金用於發展輸血事業,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