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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的作用是什麽?

標準條款的效力:

1.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下無效(如損害公眾利益的格式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

3.格式條款在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下無效(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四十壹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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