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時間和延期開庭的規定》第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商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符合前款規定且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兩倍的民商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證據交換、庭前會議等庭前準備程序應當與法庭訴訟壹並進行,不得另行組織。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得公告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