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