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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可以隨意傳喚拘留人嗎?

公安派出所傳喚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傳票必須使用合法的訴訟文書-傳票。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的住所或者單位進行訊問。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和案件的及時處理,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進行傳喚。傳票應當提前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按照傳喚要求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拒不到案的,司法機關根據偵查或者司法活動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傳喚強制措施,強制嫌疑人到案。如果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或者拘留可以在逮捕後執行。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罪態度的表現,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對違法嫌疑人到案後迅速辦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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