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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房地產抵押

法律分析:私房抵押不受法律保護,屬於個人行為。個人沒有資格放貸,就是民間借貸後無力償還。如果妳是紅房子,妳不需要向私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如果是綠皮書,沒有問題,因為綠皮書房產證不能作為抵押和買賣,即使有律師見證也是無效的。只是作為還款的擔保。如果貨款沒還,最多就是房屋使用權暫時由出借人使用(也就是收租)。所有權歸妳,房改和舊城改造由妳負責。這是明確規定的。如果妳沒有誠意或者對方未經妳允許占用妳的抵押房產,妳可以向法院起訴他,因為這樣做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4)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壹十九條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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