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與演出退票有關的法律

與演出退票有關的法律

法律分析:所謂電影票、演出票“不可退票”的規定或條款,是壹種違背法律規定,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條款作出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增加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商家推出的不退款格式條款甚至限制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這樣的條款應該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時,應當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內容。,並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進行解釋。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 上一篇:學校強制女學生剪劉海是對是錯?
  • 下一篇:野生鵪鶉是受保護的動物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