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服從當地宗教團體的管理,遵守宗教團體的規章制度,服從當地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的管理,遵守本宗教的教義和規矩,認真履行職責,教育引導信教群眾。
宗教教職人員是指專門從事各種宗教教育活動的人員。宗教教職人員的範圍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根據本宗教的教義和規矩,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各國宗教組織制定的確定教職人員的辦法,宗教教職人員壹般指:漢傳佛教的僧人、藏傳佛教的僧人(包括活佛)、南傳佛教的僧人,如比丘(都法、張昭)、希提(烏巴賽)、薩米、查巴、松烈、松烈上卡拉紮等道教全真派、正壹派;伊斯蘭教中的伊瑪目和毛拉;天主教主教、助理主教、助理主教、牧師(神父)
執事和修女;基督教主教(或“主管”)、牧師(包括在個別教會傳統中相當於牧師的長老)、教師(或“副牧師”)、長老和傳道人(或“司祭”)。
宗教教職人員是壹種特殊的專業人員,他們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信仰特定的宗教:宗教教職人員必須信仰特定的宗教,相信其教義、教義和價值觀,並傳遞給信徒。
2.精神力量:宗教人員需要有精神力量,能夠傳遞信仰、希望和愛的信息,為信徒提供支持和安慰。
3.需要熟悉特定的宗教文化:宗教人員需要熟悉特定宗教的文化和歷史,了解宗教儀式、禮儀和教導代表的意義。
4.責任感和自我犧牲精神:宗教人員需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自我犧牲精神,願意為信徒服務,把信徒的利益放在第壹位。
5.與社區的密切聯系:宗教人員與社區的密切聯系,足以為信徒提供引領、安慰、鼓勵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