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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工程分包。

鋼結構主體工程的分包處理方法。鋼結構工程作為主體結構,不能分包安裝,但可以分包生產。《建築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主體結構可以內部收縮。內部承包和分包之間有很大的法律差異:

(壹)兩者的法律基礎不同。分包是建築工程法中特有的法律關系,在《建築法》和《合同法》中都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內部承包並不是建築法的專有概念。《建築法》沒有相關規定,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及相關規定。

(B)兩者對資格的要求不同。建築法律對分包行為有嚴格的規定,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沒有資質,分包無效。內部承包是施工企業有資質的內部行為,不存在資質問題。

(3)價格的性質不同。在分包中,分包商獲得的價格就是工程款;在內部承包中,承包商獲得的是承包費,而不是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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