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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三個特征

無效合同的三個特征是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無效合同的國家幹預性和無效合同的不可執行性。

法律分析

無效合同有很多種,但都是違法的。所謂違法,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因為無效合同是違法的,國家應該對這類合同進行幹預,主要體現在法院和仲裁機構可以不等待當事人請求合同無效就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因素,如果發現合同無效就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不可執行性,是指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後,不得繼續按照合同履行,也不承擔違約責任。因為無效合同實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國家不承認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壹旦被確認無效,就具有溯及力,這樣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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