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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罪名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章第七節***11第二十七節專門規定了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刑罰。與特定毒品有關的犯罪包括: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

3.窩藏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贓物罪(刑法第349條);

4.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5.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

6.非法買賣、運輸、攜帶、私藏毒品原植物種子、種苗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

7.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

8.容留他人(刑法第354條);

9.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

10,毒品犯罪累犯(《刑法》第356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毒品的範圍和毒品數量的計算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數量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折算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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