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
3.窩藏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贓物罪(刑法第349條);
4.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5.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
6.非法買賣、運輸、攜帶、私藏毒品原植物種子、種苗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
7.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
8.容留他人(刑法第354條);
9.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
10,毒品犯罪累犯(《刑法》第356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毒品的範圍和毒品數量的計算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數量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折算純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