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輕傷有以下賠償: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生活護理費用;食品補貼;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其他人。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輕傷怎麽判人?
造成輕傷二級根據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和被害人的傷害程度量刑,壹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除了罰款之外,違法者還應賠償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各種醫療費用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