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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中止後恢復執行是否有期限?

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期限兩年。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恢復執行前,建議先聯系原執行法官。有的法院會要求申請人先將材料提交給原執行法官,法官審核通過後再提交給立案法院立案。法院已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可以中止執行,待執行條件具備時恢復執行。中止執行的期限沒有限制。壹般來說,只要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就可以恢復執行。

1.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應提供的材料有:

1,申請強制執行;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1份,生效法律文書證明1份;

4.被調查人財產線索清單。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主要包括: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權利人或者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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