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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建設需要哪些審批?

(壹)尚未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市、州小型水庫規劃,參照中型水庫審批程序分期審批;可行性研究期間,應在確定庫容和正常水位後編制項目建議書並報批。

(二)對初步設計已獲市、州批準的規劃小型水庫,應壹並提交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階段的全部設計成果資料(包括1套全部專題報告和2套批準文件)。審批通過後,由省發改委和省水利廳壹次性下達各設計階段的審批文件和審查意見。

(三)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市州批準的規劃小型水庫,在申請初步設計時,應壹並提交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全部設計成果資料(包括1套全部專題報告和2套批準文件)。審批通過後,由省發改委和省水利廳壹次性下達各設計階段的審批文件和審查意見。

(4)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委托貴州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中水咨詢集團貴陽院組織規劃小型水庫項目前期工作審查。

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五條移民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以縣為主、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組織領導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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