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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的四類案件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特殊案件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轄,而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當事人不得約定變更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權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或失去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和建築物。將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時的調度、裝卸貨物和清除障礙物的作業。因港口經營發生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調查、勘驗、了解情況,及時正確判決。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壹般以不動產所在地為主要遺產,動產較多的,以高價值動產所在地為主要遺產。

與調解、仲裁相比,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手段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解決民事糾紛。它既不同於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民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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