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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單位應具備哪些條件?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經營者是我國飼料產品銷售的主力軍。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有超過65438+萬家門店經營各類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承擔著將飼料產品銷售到千家萬戶的重任。為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及其配套法規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提出了明確要求:

(1)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內容涵蓋飼料產品。(2)熟悉飼料行業法律法規並對行業基本法律法規有壹定了解,經營的產品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應當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有溫度、濕度控制等儲存要求,屬於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飼料添加劑產品的儲存設施應當符合相應要求。(四)具有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和保管知識的技術人員的經營者,應當具有壹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專業知識,能夠指導養殖戶正確使用飼料產品,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五)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產品在儲存和銷售過程中的質量。(六)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拆包或者分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七)建立經營產品購銷臺賬,如實記錄購銷產品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或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購銷時間,確保經營產品的可追溯性。購銷臺賬應當至少保存2年。

除上述要求外,經營者還需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誠信經商,合法經營,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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