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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法規

法律分析:(1)分割家庭財產時,需要明確區分家庭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財產分割只能是對家庭財產的分割,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分割範疇。(二)財產分割,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財產。家庭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壹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和其他財產的分割,應盡可能有利於生產並有助於家庭成員充分發揮各自的專長。對於壹些不便分割的特定財產,也可以通過特別約定進行修改,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力。財產分割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未來的生活安排。因此,應該以分離協議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會因分離後某項產權歸屬不清而產生糾紛。分居協議的基本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簽約方的姓名和在家庭中的輩分;(2)離職原因、理由和目的;(三)家庭* * *財產分割協議及原家庭債務清償安排;被分割財產的詳細情況及所有人姓名;⑤證人的姓名;(6)簽約方和見證方的簽字和蓋章;(七)合同的具體時間和實施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 * *與* * *部分人對* *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人按照約定管理*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果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每個業主都有權利和義務對其進行管理。

第三百零壹條處分*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改變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 * *所有人或者全體* * *所有人同意,但* * *所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八條* *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歸* * *所有或者由* * *與* * *共同所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歸* * *所有,但* *有親屬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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