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壹般是國家設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不同。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是分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和公益性事業單位。還有新興的利用國有資產和社會資本舉辦的機構,這些機構不是國家出資的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驗放手續。
第十條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