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離職後十五天內付清全部工資。員工離職後的工資壹般按照公司的規定發放。壹般是公司在正常的工資發放日發放,離職當天確認考勤和工資金額後,在公司的工資發放日發放。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二、離職不發工資怎麽辦?
1,協商解決;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壹般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如公司未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並按拖欠的工資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3.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