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撤銷案件的書面意見,提交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壹)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二)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構成犯罪的;
(3)雖有犯罪事實,但非犯罪嫌疑人所為。
在* *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符合本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撤銷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對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