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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的六種情況

撤案的六種情況如下: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撤銷案件的書面意見,提交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壹)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二)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構成犯罪的;

(3)雖有犯罪事實,但非犯罪嫌疑人所為。

在* *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符合本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撤銷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對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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