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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有哪些規定和法律依據?

不正當競爭是壹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泛指工商活動中壹切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的商業行為,包括壟斷、限制競爭行為和狹義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本法所稱反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裏指的是狹義的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有以下四種:(1)商品假冒行為包括商品主體的混淆行為,表現為三種情形:(2)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以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導致用戶、消費者誤解。廣告經營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三)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在第七期已經有詳細論述,這裏不再贅述。(4)商業誹謗,是指經營者以捏造、散步虛假事實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削弱其競爭實力的行為。具體手段包括發布對比廣告或聲明性公告,貶低競爭對手的聲譽;唆使或收買某些人,以客戶或消費者的名義投訴,詆毀競爭對手的聲譽;通過商業會議或發布商業信息詆毀競爭對手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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