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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辯護權的特征

三種抗辯權的特點如下:

1.不履行抗辯權是指在對方不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且有履行順序,先履行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對方不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3.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的先後順序。在第壹履約方不履行之前,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第壹履約方不符合約定,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約請求。

抗辯權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他人行使的權利是否是請求權,無關緊要。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們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省民法學者洪訓新先生認為,抗辯權是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民法上的抗辯權有很多,如同時抗辯權、履行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後抗辯權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壹般特征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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