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須寫明撤銷全部或者部分原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明確請求。
3.寫下: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證據,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證明內容全部或者部分錯誤的證據,產生了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證據;以及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