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承銷為名,隱瞞客戶實際銷售價格,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二)從事成套專有住宅房屋使用權出售的經紀活動。
(三)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和非法異地經營。
(四)房地產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濫用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平的規定。
(六)房地產經紀組織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備案手續的。
(七)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未標註勸告,以及未經登記發布的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直接經濟利益,也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運行和經營秩序。如何預防和解決這些問題,建議:盡可能去鏈家、精英、中原等知名度高、口碑好的大型中介機構進行房屋買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