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妥善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擴展數據:
《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的住宅設施設備維修工程。本辦法所稱住宅×××部位××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建築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或者部分產權人所有、使用的房屋相關部位和設施設備。
* * *項目* * *使用部位和設施,按照本市住宅公司分攤建築面積的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中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辦法附件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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