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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推定規則

法律分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前提是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既包括主觀上確實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也包括主觀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兩者都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知道,只是知道他人是否會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具體的知道程度不同。前者知道的對象和內容是確定的,後者知道的對象和內容是不確定的。兩者都符合故意犯罪的概念和歸責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絡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建設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負責協調網絡安全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網絡經營者從事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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