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第172條規定

《民法典》第172條規定

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善意相對人,使相對人在代理人無權代理時仍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使善意相對人不承擔無權代理人破產或履約失敗的風險,維護交易安全。壹種權利外觀責任,屬於積極信賴保護,也屬於善意取得。

因此,表見代理是權利出現的壹種責任。采取積極的信賴保護模式,而不是補償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或消極利益的消極的信賴保護模式,是因為代理的出現導致了有權代理的相對人的合理信賴。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承認代理的存在表象,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即使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理,從而實現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兩大價值的合理平衡。同壹制度的目的還包括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無權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根據更詳細的分析,後者應包括代理權的出現、相對人的善意和被代理人的可歸責性。當然,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所包含的三個特定要件,目標是實現委托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其特征是動態平衡。

委托代理終止的條件是什麽?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根據該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無權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代理。

  • 上一篇:美國各州的法定飲酒年齡
  • 下一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推定規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