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表見代理是權利出現的壹種責任。采取積極的信賴保護模式,而不是補償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或消極利益的消極的信賴保護模式,是因為代理的出現導致了有權代理的相對人的合理信賴。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承認代理的存在表象,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即使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理,從而實現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兩大價值的合理平衡。同壹制度的目的還包括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無權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根據更詳細的分析,後者應包括代理權的出現、相對人的善意和被代理人的可歸責性。當然,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所包含的三個特定要件,目標是實現委托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其特征是動態平衡。
委托代理終止的條件是什麽?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根據該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無權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