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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有哪些?

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提示該條款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是對該條款的理解:

1.根據《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分為壹般義務和明示義務。壹般來說,說明義務的對象是格式條款,義務的內容是說明;明確義務的對象是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義務的內容是提示和明確說明。

2.禁止性規定是命令當事人不得從事某種行為的法律規定,屬於禁止當事人采取特定方式的強制性規範。在禁止性規定中,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根據規定的立法目的接受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處罰,自然不應對私法上的民事合同產生影響。保險人不以禁止性條款為免責事由的,違反禁止性條款不會直接導致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律後果。

禁止性規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任何人都應該遵守。不能因為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而主張法律不適用,所以投保人有義務主動了解禁止性條款。禁止性條款作為法律上的強制性條款,壹般比較容易理解,具體如何確定應該以主管部門的解釋為準,而不是保險人的解釋。

3.本條的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嚴格解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或者制定的保險條款不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法定條款,保險人對這些條款的說明義務不能減輕。

4.這裏的提示除了要符合本解釋第11條的特殊字體要求外,還要提醒被保險人註意“違反禁止性規定”與“保險人免責”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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