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快遞必須送貨上門嗎?分析如下。
(1)《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快遞應當投遞到約定的投遞地址,這意味著送貨上門是必須的,也是法定義務。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確認收寄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終端服務設施。
2.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快遞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1.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保價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收取費用的三倍。掛號郵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收取費用的三倍賠償。
2.《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對保價快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
3.原來快遞公司對快件丟失的賠償主要依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九條,壹般是消費者資費的3-5倍。但快件不是郵件,不應適用《郵政法》。從壹定意義上說,適用的法律本身就是錯誤的。但新規實際上明確了賠償金額不受“資費三倍”限制,而是適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有約定無保險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但有保險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