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