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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物3無產品補償

法律分析:實際上,無論是“正品”還是“贈品”的質量問題,在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欺詐情形時,主要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合理註意義務,綜合考慮經營者的不當交易行為是否足以使消費者陷入錯誤的意思表示,選擇與經營者交易。如果經營者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贈品”作為宣傳,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解,並基於這種誤解進行處理,也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消費者也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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