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
原報道:楊,男,1963年6月出生,現住A區街道12組。號碼。
被告李,男,1954年3月出生,現住a市B區a街18組12號。
訴訟請求:
1,李返還楊欠款18000元;
2.訴訟費XX元由李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因流動資金短缺向楊借款18000元。
寫下借條,同意6個月後壹次性還清債務,利息按銀行利息支付。
到期後,李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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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1,壹張李寫的借條。
2.證人王,某市某區某街道司法局長。
我在此傳達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附:本投訴1份。
楊檢察官
2065438+2008年3月5日
註:1。這份申訴書是供公民提起民事和行政訴訟的,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2.在“原告”、“被告”欄中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如果實在不知道民事被告的出生日期,可以寫下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等。被告是法人、組織或者行政機關的,應當寫明其名稱和地址。
3.當“事實和理由”部分沒有足夠的空間時,可以添加中間壹頁。
4.起訴書副本的份數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