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機短信和通話記錄屬於電子證據範疇,所以手機短信和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訴訟證據,關鍵在於證明力以及手機短信和通話記錄的大小;
2.實踐中,法院對證據的審查認定是比較嚴格的。從法院認定的情況來看,壹方出軌的證據形式壹般有:
(1)保證書、悔過書、道歉信等書面證據。該方認為出軌已經發生;
(2)直接證明夫妻壹方與其他異性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照片、視頻資料,開房記錄;
(3)實名認證可以驗證真實的電話記錄、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相關內容。
法院往往需要各種證據來證明。偷拍或秘密錄音獲得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還可能侵犯他人隱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