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的職責主要包括: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事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5、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助、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特點如下:
1、基層:政府及時通過社區居委會將政府的政策文件和指示傳達給社區成員;社區居委會直接向政府部門反映群眾的意見、訴求和建議。
2.服務:作為基層自治組織,社區居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實現社區的有序管理和為社區成員服務。
3.自治:社區居委會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
綜上所述,罰款是壹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只能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村民委員會依法管理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