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條,交通警察經培訓考核合格,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人身傷害事故應當由具有初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主持。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內人員撤離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如果駕駛員已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亡,不能移動,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要求規定:
1.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報警,事故現場消除後,當事人報警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記錄內容,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經核實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經核實無法證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