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歲的孩子壹般屬於媽媽。
壹般情況下,父母離婚,孩子還小,法律會把孩子的監護權判給母親。兩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孩子小的時候真的很需要媽媽的照顧。法律基於社會道德和人情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孩子的母親由於身體原因或其他情況無法照顧孩子,那麽孩子的監護權也可以交給父親。
兩歲或十歲的孩子可以在母親和父親之間選擇。
孩子到了10歲,父母離婚後,可以選擇跟母親還是跟父親生活。這壹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充分尊重了孩子的意願。雖然此時孩子仍處於限制民事行為人的地位,但這種決定是可以由孩子自己的意誌作出的,也是有能力作出的。
第三,尊重孩子的意願
離婚是很多家庭不願意看到的結果。離婚不僅涉及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還涉及孩子的歸屬問題。壹般情況下,孩子到了10歲,是由孩子自己決定跟爸爸還是跟媽媽生活。我們要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思,尊重孩子的意思也是從孩子最有利的角度來處理問題。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天生的。如果不能尊重孩子的意願,選擇和誰壹起生活,不利於孩子未來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