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標準如下:
1,醫療費賠償壹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及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為準。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
2、 ?當地治療醫院壹般指靠近受害人居住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的醫院。?
3.如果受害人已經在距離基本相同的幾家醫院進行過治療,壹般應認定第壹家醫院的醫療費用,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其他特殊情況除外。?應由醫務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壹般不予補償。
4、 ?如果受害人對同壹科目重復檢查,結果相同,原則上只確定第壹次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實需要再進行壹次檢查的除外。檢查結果不壹致的,確定診斷前的檢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