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就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即使後來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能免除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通常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在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無需為此支付賠償金。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