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已經在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了身份證(不是第壹次);
2.沒有外貌或指紋與本人不符,不良信用記錄不符合異地辦理的情形;
3.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應當提供異地服務;
4、異地是指跨行政轄區,同壹縣不能在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機關辦理。
身份證異地辦理流程如下:
1.異地補辦身份證,首先需要所在城市的居住證。如果沒有居住證,需要居住地的房產證或者購房合同復印件。租房的話,需要租賃協議。
2.用戶可憑原單頁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居住證;
3.異地補領身份證期間需要出差、住宿的,需要辦理臨時身份證和臨時身份證。有效期為3個月。3個月內,臨時身份證與普通身份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異地派出所補辦身份證時,除了居住證,還要有單頁原件和戶口本復印件。準備好了,需要到當地派出所領取免冠正面照片;
5.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經審核發放的證明信息後,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核驗、發放,申請人憑證明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明。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
綜上所述,東莞市臨時身份證只針對本市戶籍居民在申領、換領、補領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身份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