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條規定,下列證件和執照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和執法證;
(2)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批準證書、資質證書、權利證書;
(三)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護照等合法出入境證件。
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以國徽為核心圖案。公民可以在莊嚴的場合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懷。
國徽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三條不得用於:
(壹)商標、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
(2)日用品及日常生活的陳設及安排;
(3)私人慶典、懸掛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第十五條國徽應當是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國徽知識,引導公民和組織正確使用國徽及其圖案。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國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