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發回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其程序與原審相同。
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