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五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並公告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征地的鄉(鎮)、村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會影響征地計劃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依法應當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種植成片花木的,按青苗補償費標準進行糧食補償。
散植樹木和經批準的養殖專業戶,應按規定標準執行。
帶有標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