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隨著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而產生、轉移和消滅。
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獨立產生,也不可能獨立存在。它只能依賴於合同債權和其他債權而存在。債務人沒有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沒有代位權。
債權轉讓時壹並轉讓,債權消滅時壹並消滅。
2.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務人主張對債務人的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不是代理權,不適用代理權的規定。不同的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代位權的結果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目的是保全債權。
債權人代表債務人行使權利時,不是為了奪取債務人的權利或對所征集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而是將行使權利的後果歸於債務人。這樣保全了債務人的財產,增加了債權的壹般安全性,保障了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